作家埃米尔・左拉说:“个人正义维护着国家正义,个人尊严组成了国家尊严,国家唯一能让国人感到骄傲和安全的,就是它对每一个公民的利益所作出的承诺和保障。如果连这一点都做不到,国家还有什么尊严和荣誉可言?”。
这似乎和 “江山就是人民,人民就是江山” 有着一个相似的论断,那就是:国家存在和发展的基础是人民,而人民是国家繁荣和长治久安的关键。国家应提供公正法治环境和平等社会机会,确保人民基本权利不受侵犯,保护每一位合法公民的个人利益。
所谓 “国家”,指拥有共同的语言、文化、种族、领土、政府或者历史的社会群体,是一定范围内的人群所形成的共同体形式。国家由公民、领土、主权和有效的政府组成。
国家的存在,绝非为专制统治服务,亦非称霸世界为目的,国家存在的真正意义是公民尊严的守护者,满足人民的基本需求,保障人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而政府是要代表国家来实现这个意义。
所以,政府的使命应当以人民的利益为导向,创造一个公平、公正的社会,而不是为了给少数人提供特权,是要确保每个公民个人尊严不受侵犯。
国家的尊严与公民的尊严并不相悖,相反,只有公民的尊严得以普遍保护、受到普遍尊重,人民自然会自觉履行维护国家尊严的义务,并主动与损害国家尊严的言行进行斗争。
所以,有政治学学者就说,政府的责任就是 “要让人民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严”。他说,“政府应当对人民的幸福生活负有重大的责任,政府对人民的幸福所承担的基本责任就是实现善治。”
幸福不可或缺的重要因素,便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让人民有尊严地活着,是政府的责任,任何政府都不许逃避这个责任。
全球正义论倡导者托马斯・博格说,“在一种意义上,每一个人都有内在的尊严,这是不可让渡的,对每个人都是平等的。在另一种意义上,我们说人类的尊严是脆弱的,需要社会的保护。” 任何人都不是别人的 “主子”,如自居为别人的 “主子”,或者强迫奴役别人,就是强制性地剥夺他人的尊严,也就是剥夺他人的人格。
作为天然拥有的内在价值,人格尊严超越其他所有价值,具有至高无上的性质。它表明人本身就是目的,而非实现其他任何目的的手段。如果把人当作纯粹的工具使用,或把人当作被利用手段,本质上就是剥夺人的内在价值,侵犯人的尊严。
那么,如何才能保证个人尊严不受侵犯呢?
罗素说,“人们的幸福与社会制度和个人心理相关,我们需要通过改造社会来增进人类的幸福。”
要改造成一个怎样的社会呢?
那就是基于 “尊重个人权利” 的公平正义社会。
公平正义的善治社会应该在最基本的权利上尊重每个公民的起点平等机会,提供一个能让底层人向上流动的公平通道,同时把结果平等的要求也限制在最基本的公民权利上。公平正义的社会是要维护国民的权益,不是维护君主的利益;维护国人的权利,而不是维护国君的权力。
所以,尊严若不是建立在权利本位上,则它不可能是真正意义上的尊严。没有权利的保障,不可能有现实的人格尊严,最多只剩下依靠自己的抗争来维护的人格自尊。
那么,怎样才能改造出一个 “公平正义” 社会呢?
那就是建立并完善正义的法制,只有在正义法治条件下,每个人的尊严才能获得最大限度的维护和保证。无论是韩非给秦始皇贡献的 “专制法治”,还是卡尔・施米特为希特勒提供的 “独裁法制”,都是将国家法律引向公平正义的背面,这种 “非正义性” 的法制,实质就是君王或独裁者用以剥夺人民尊严的 “合法性” 工具。
亚当・斯密认为,所谓正义,就是让一个人获得他应得的东西。
让正义之人得到应得的尊严,让不义之人得到应得的惩罚,这就是最基本的正义。其中的关键词是 “应得的”,如果惩罚过重,那就背离了正义的原则。如果让没有什么过错的人遭受惩罚,那就毫无正义可言了。
公平、公正是正义最基本的内涵。而良善的法律则是保障正义得以实现的最有力武器。
法律,归根到底是人的法律。它存在的目的,不是建立尽善尽美的人间天堂,而是让每个人的权利和自由得到有力的保障。真正的权利,是受到法律保障的权利;真正的自由,是受到法律保障的自由。
西塞罗说:“人民的幸福是至高无上的法”。法律的首要目的,就是维护人们的权利和自由,人格和尊严,维护社会的正义。而良善的法律,是让一切权力在规则下运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另一方面,虽然健全的法律很重要,但解释法律的方式却更重要。
埃德蒙・柏克认为,法律的基础只有两个,那就是 “公平” 和 “实用”。要保障社会的正义,维护人民的尊严,仅有死板的法律条文是远远不够的,很多时候,对法律条文的解释比法律本身更重要。
公正的法律条文,应当有明确的对象和范围,尽量避免在实际操作中产生过多的解释,“凡是解释越简单的法律,也就是越公正的法律”。
如果一条罪名包含的范围过于宽泛和模糊,那么它就会成为 “口袋罪”,“口袋罪” 的最大特点是法条的文字表述上包含诸多异质的、不同类型的行为,因而形成了类推解释的契机,导致对不构成犯罪的行为或者构成其他犯罪的行为也误用 “口袋罪” 的规定。
“口袋罪” 的形成主要原因是司法实践的滥用,任何事、任何人都可能被装进去,保证人民的合法权益、维护人格尊严也便无从谈起了。
所以,让人民有尊严地活着,首先得有正义的善法,正义的善法出自正义的政府。